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犯罪追訴時效期限
【1】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2】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對照
法律條文,你的朋友雖然13年前犯了故意傷害罪,
是否逃避處罰,沒有受到處理?是否又發現新的
違法行爲?
是否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4】只要13年對你的朋友依法處罰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
一案不兩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