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屬於主刑罰之一,依據刑法的規定,拘役是屬於刑事處罰的措施之一,拘役是相對比較輕的刑事處罰措施。
根據《刑法》第三十三條, 我國刑事處罰的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包括: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