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後能否再行提供擔保
1、出質人以其出質的股權爲債務擔保,如果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再行提供擔保。
2、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權的保護】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
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
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