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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具體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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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具體是如何的
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具體是如何的
1、 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是:房屋買賣過程中,對於房屋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開發商無故延遲交房經催告超過三個月的;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配套環境的;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使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礎設施未交付使用的,可以拒絕收房。
2、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透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