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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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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筆跡鑑定
仲裁中筆跡鑑定申請
勞動仲裁中申請鑑定筆跡的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證據規定》第33條第2款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證據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