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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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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誹謗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爲、民事侵權行爲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爲,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爲,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爲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爲,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爲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爲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爲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爲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 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爲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爲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爲。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