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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欠債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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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欠債該怎樣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婚前一方欠債該怎樣處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一方欠債該怎樣處理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爲債的發生必須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債的相對性不會因爲其他事由而發生移轉。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另一方在婚後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便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合意,債權人就沒有權利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係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但是,作爲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繫,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但該轉化事實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