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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缺席的話影響大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61K
勞動仲裁缺席的話影響大嗎
勞動仲裁被告方缺席的話會怎樣

1、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係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


5、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覈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爲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覈該問題。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覈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佈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爲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