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即時解除的情形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法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知識連結: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勞動者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