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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後企業對原企業債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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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後企業對原企業債權的主張
破產企業怎樣主張債權

《破產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