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並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對於新員工工傷期間工資怎麼計算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