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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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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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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

一 · 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屬於一般保證。
二 · 履約擔保的方式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做出規定或者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的30至180天。
三 · 承包人履約擔保方式爲銀行和專業保函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函擔保金額一般不低於合同價款的10%,採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項目,保函的擔保金額應不低於合同價款的15%。
(二)在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其履約保函金額被業主索賠提取後,承包人應在15日內向業主提交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否則,業主可重新發包,更換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應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延長原保函有效期或向業主提交新的履約保函。
以上是有關於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