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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罰款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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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罰款是怎麼樣的
簡易程序罰款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行政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程序的過程。
行政主體的行政執行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時,應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②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爲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④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爲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⑤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處罰決定書應是由有管轄權的或組織統一製作的有格式、有編號的兩聯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應載明,被處罰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或處罰數額、處罰依據、時間地點、告知複議權利和訴訟權利及期限、處罰的機關或組織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當場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向所屬備案,以便接受監督和檢查。
⑦執行。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後,一般可由被處罰人當場自覺執行。對當事人決定罰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執法人員當場代收。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沒有異議。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或拒絕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違法行爲告訴其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由該行政主體按一般程序處理,即結束當場處罰程序而轉入正常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