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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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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簡易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或公共設施受損的
應當立即報警,並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
(1)其中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2)如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爲期10天的調解。)
A、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B、調解達成協議的應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2、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自行撤離現場,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若經協商爲達成協議立即報警,並按有爭議事態流程處理),並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如爲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向保險公司索賠),達成協議履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3、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