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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勞動監察相比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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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勞動監察相比的優勢
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勞動監查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處理,勞動仲裁是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以後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


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爲。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爲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