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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託分公司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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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託分公司籤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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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能委託分公司籤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必須以中標人的名義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否則,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爲解決上述矛盾,總公司可以在中標後,委託它的下屬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相關民事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爲《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爲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爲合法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由於中標之後,必須是以中標人的名義來與業主簽訂合同,所以根據相關規定,由於分公司沒有法人代表,我們必須透過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分公司以總公司的相關名義來簽署合同,簽署完畢之後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進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