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透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向物業主張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可以依法解除其服務合同,另選物業。如果沒有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大家團結一起透過法定程序解決。可以考慮委託律師辦理。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