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行爲能否被認定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被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情形被認定爲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
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以下情形被認定爲“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