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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到期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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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到期代辦
養老保險金未到期離婚怎麼分,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一、養老保險金未到期離婚怎麼分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爲“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爲,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帳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但不能因爲這種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對其作出處理。同時,在衡平這種不可預測的養老保險金時,不能簡單打亂正常的社會保險金秩序將其一分爲二,而是應當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帳戶專屬性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