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
約定;
(十)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