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爲14日。
4、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爲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