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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定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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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定性的依據
網絡詐騙定性的依據
一、電信網絡詐騙區別於普通詐騙的關鍵是侵犯的客體不同,電信網絡詐騙侵犯的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還侵犯了網絡社會的穩定狀態。
(一)犯罪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所謂“不特定性”,“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詐騙行爲時,並沒有特別選定詐騙的對象,是隨意的、隨機的,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行爲人自己也不能預料的。
(二)利用電信網絡爲詐騙平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是電信網絡詐騙區別於普通詐騙的一個重要的形式特徵。電信網絡詐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透過電信網絡形式進行交流,是一種“點對面”形式的詐騙。
二、準確定性電信網絡詐騙行爲,需要在判斷行爲人是否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送詐騙資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被告人最終取得財物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何種行爲手段。
三、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若行爲人的手段行爲涉及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在沒有明確規定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應認定爲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