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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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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哪些情形
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的客觀方觀表現爲,行爲人以虛構保險標、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保險人,使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地向行爲人賠償或付保險金,並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爲行爲人同時採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徵上看,本罪客觀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行爲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行爲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行爲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是產生保險補償關係的法律事實,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爲人往往採用虛構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爲條件要求保險人理賠保險金。;


(4)行爲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