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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法律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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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法律特點是什麼
船舶優先權法律特點是什麼
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點如下:
1、法定性
船舶優先權是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產生的,即它不是由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產生,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賦予的權利。這些規定不能透過當事人的合同或協議隨意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法定有助於保護優先權的行使,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積極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產生船舶優先權,優先權就依附於物並且不因所有權轉移等情況的變化而改變。該特性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船舶優先權追及性的效力很強,但是這也並不是說船舶優先權永久存在,不會消滅。如果優先權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那麼優先權會隨着期間的經過而消滅,另外當善意第三人經司法程序拍賣得到船舶時,船舶優先權也會隨之消滅。
3、非公示性
物權是對世權,以公示公信原則爲基本特徵。以擔保物權爲例,抵押權以登記、質權和留置權以佔有爲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爲擔保物權之一的船舶優先權卻不需要以登記、佔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爲公示辦法。這是它和擔保物權最大的區別。
由於船舶優先權是一種不公開的、“隱蔽”的且效力強大的特權,外人無從知曉,所以其對當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每個國家均嚴格限定船舶優先權所擔保海事請求的範圍,以保護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損害。
4、優先受償性
優先受償性是擔保物權基本特徵之一。但是,船舶優先權的優先受償性又與其它擔保物權的優先性稍有不同。無論債權有沒有擔保,其效力上都弱於船舶優先權,即在其後清償。國際公約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的效力優先於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效力,我國《海商法》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5、期限性
由於船舶優先權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項祕而不宣的特權,因此爲保護其他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權利行使期間。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根據我國民法理論,這種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