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文確認了法律文書的送達時間
新民訴法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爲送達日期。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需運用技術手段予以固定明確電子送達的日期。對於電子郵件來說,可以儲存送達郵件內容。對於傳真來說,可以儲存傳真原稿圖像。送達內容中應當說明送達狀態。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時間和結果。電子送達作爲訴訟的程序性內容,應在卷宗中表現出來,即電子送達的狀態和結果應當打印存卷。並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以向社會公衆發佈電子數據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