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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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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文化部關於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爲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嚴格執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現就各種文化經營活動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1-19

實施時間:1994-01-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凡透過舉辦各種文化活動取得收入或利用文化場所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均爲文化經營活動。

二、凡開辦文化娛樂、美術品、音像、演出、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文化經營活動,在申請工商登記註冊前,必須報經所在縣市以上(含縣市)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三、《許可證》有效期爲一年。有效期滿後,持證單位或個人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覈驗換證。

四、《許可證》的式樣,由文化部統一規定印製。

《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爲懸掛式,副本爲摺疊式。

五、按規定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經營,並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按規定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在經營活動中要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注重社會效益,向人們提供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

七、《許可證》只限申報經營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轉借、出租或出售。

八、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許可證》的管理,嚴格按條件審批發放。

九、以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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