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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和處理辦法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3.01W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和處理辦法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和處理辦法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辦發[1995]7號),現就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的登記和上交處理,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文       號:[95]國管財字第158號

頒佈時間:1995-09-02

實施時間:1995-09-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對由於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不論價值大小,不分禮品類別,一律登記上交。

二、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對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金銀珠寶製品,不論價值數額大小,一律登記上交。

三、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因各種原因未能謝絕的其他禮品,參照市場價格一次合計價值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須登記;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須登記上交。

一人一年之內收受禮品累計價值超過600元的,超過部分必須登記上交。

四、中央黨政機關各單位(部、委、辦、局等,下同)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本單位的禮品登記和上交處理工作。

五、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按規定必須登記、上交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需要上交的連同禮品一併上交所在單位負責禮品登記和處理的部門,並向行政領導報告。

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容易腐爛或不易存放的禮品,經單位領導同意,受禮人可以先行處置,而後向負責禮品登記和處理的部門登記報告。

受禮人無法確認其價值的禮品,應填寫禮品登記表,交由所在單位負責禮品登記和處理的部門處理。

六、上交禮品的處理權限:

(一)價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單位處理;其中,受禮人屬於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可由機關直屬事業單位自行處理。

(二)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分別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處理。

七、中央黨政機關各單位負責禮品登記和處理的部門,對於上交的禮品,可作如下處理:

(一)具有辦公用途的禮品,如照相機、錄音機及其它專用設備等,根據工作需要,可留在單位內使用,但須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二)不能用於辦公的禮品,如衣物、手錶、菸酒等,可根據情況定期向當地國有收購部門作價處理,或以市場價的70%在本單位公開處理。

(三)處理禮品所收款項以及上交的禮金、有價證券一律上交本單位財務部門,行政機關列入“應繳預算收入”科目管理,年終一併上交國庫,其他單位納入相應科目管理。

八、中央黨政機關各單位負責禮品登記和處理的部門,每季度應將禮品上交及處理情況在機關內公佈一次,並送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所屬企事業單位,經費歸口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中央一級的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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