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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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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的暫行規定

衛生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的暫行規定

爲了更好的貫徹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精神,加強醫院管理,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改善服務質量,方便羣衆就醫,現對業餘醫療衛生服務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已變更)

文       號:[86]衛計字第131號

頒佈時間:1986-09-09

實施時間:1986-09-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在職醫務人員業餘醫療衛生服務係指醫務人員在全面完成醫、教、研各項任務,在不妨礙本單位正常工作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由單位統一組織,利用工休、節假日和晚間開展診療、手術、會診、體檢、諮詢、護理、接生、檢驗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

二、職工業餘醫療衛生服務使用醫療單位的房屋、器械設備、技術成果和資料等,必須經單位同意,實行收入分成,用於發展衛生事業。

三、業餘服務的掛號費、受聘勞務費的標準(包括應聘到外單位會診、手術等)應按技術水平高低合理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四、凡參加單位統一組織的業餘醫療衛生服務的醫務人員,其收入由醫療衛生單位統一分配。用於個人獎勵的部分可按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不含藥品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作爲獎勵基金。參加業餘醫療衛生服務的個人每月所得最多不超過六十元。

五、業餘醫療衛生服務的個人所得部分,列入“補助工資”項目內開支。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制定具體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試行辦法。

七、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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