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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程序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4.38K

交通事故評殘程序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是出現傷亡較大的一種事故,因此我國越來越重視駕駛者是否遵守交通法規,而最顯著的成果就是將醉駕列入刑事犯罪行爲。在遇到交通事故出現受傷的情況時需要進行評定傷殘的程度,在評定時需要根據統一的標準作出判定,交通事故評殘程序的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評殘程序的標準是什麼?

(一)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爲準”。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治療終結不等於康復。

(二)委託評估的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傷殘評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的,對方如不認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

2、申請人民法院委託評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後一般先徵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

(三)傷殘評定機構

傷殘評定機構需要具備法定的資質。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註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選擇傷殘評定機構必須選擇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實踐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機構的安排由交通部門的法醫出具傷殘等級的鑑定書,因該機構常沒有司法鑑定資質,其鑑定結論通常不能透過對方的認可。

(四)不同意傷殘鑑定結論的救濟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申請重新進行鑑定和透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形有:

對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傷殘鑑定結論,對方可以不認可並申請重新鑑定;

雙方協議或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如果有(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或(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或(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4)經過質證認定該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等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能夠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不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鑑定人。透過上述手段對鑑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

根據該規定可以確定交通事故傷殘的評定時機和評估方式,需要評定的受傷者需要去專門的鑑定部門進行申請鑑定,如果對於初次鑑定結果有爭議還可以申請進行申請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