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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XX公司與周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7W

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XX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渾河北XX。

撫順XX公司與周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夏堂劍,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XX,撫順XX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撫順市順城區。

上訴人撫順XX公司(以下簡稱:撫順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4)順民一初字第9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撫順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夏堂劍、張XX,被上訴人周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於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2月24日在被告單位從事司機工作,白班工資88.6元、夜班工資70元。入職時被告向原告收取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結束後沒有予以返還押金。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間所開車輛離合器打滑,後期到修配廠予以修理。被告因此事扣除原告2月份工資1470元。2014年2月份期間原告上白班19天、夜班22天。春節法定節假日期間,原告於1月31日上白班、2月1日上白班、夜班、2月2日上夜班。原告於2014年5月5日到撫順市順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順勞人仲字(2014年)第10號裁決書,裁決撫順XX公司返還周XX工作服押金、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返還剋扣工資合計5870.2元。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訟至順城區人民法院。撫順XX公司亦不服該裁決,訴訟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裁決書,該院以周XX已經向順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爲由作出(2014)撫中民二初字第0008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撫順XX公司的申請。另查,2014年春節三天法定節假日爲2014年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天)。

原審法院認爲,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工作服押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關於被告在庭審中稱其公司於2014年1月28日將石化通勤線路承包給賈X,因此主張其公司與原告無勞動關係,由於被告在仲裁階段並未對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提出異議,且提供原告2014年2月份工資表、考勤表,現被告僅提供通勤線路轉讓協議欲證明承包的關係,本院不予採信。關於原告要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關於法定節假日工資,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關於春節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被告提供工資表、考勤表,對原告在春節三天法定假日期間2個夜班、2個白班加班沒有異議,但其辯稱原告的工資中已包含加班工資,因無據鑿證,本院不予採信。故本院支援原告春節三天2個夜班、2個白班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關於原告請求的2014年1月份、2月份16個休息日白班、夜班加班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原告在此期間白班透過補休已經得到休息,故對其要求白班加班費不予支援。對於夜班加班費因原告上班至24號,2月1日、2日爲春節法定節假日,在雙休日中不予重複計算,2月份有3個休息日,原告於2014年2月17日夜班休息,該周不予支援加班費。故對原告的6個休息日(1月份4個、2月份2個)夜班百分之二百加班費予以支援。被告扣發原告2月份工資1470元,於法無據,故其還應支付原告2月份工資1470元。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撫順X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返還原告周XX工作服押金200元。二、被告撫順X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支付原告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間雙倍工資賠償金2836.2元。三、被告撫順X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支付剋扣原告2014年2月工資1470元。四、被告撫順X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支付原告春節法定節假日加班費951.6元、休息日加班費840元,合計1791.6元。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撫順XX公司負擔。

宣判後,原審被告撫順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原審原告周XX的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1、被上訴人離開公司後並未將工作服返還,因此上訴人無需返還200元押金。2、我們雙方的勞動關係不足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上訴人無需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本案不應適用該條。首先,上訴人在招錄被上訴人時已明確告知工資中已包含在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其次,被上訴人的工作是開通勤車,工作時間主要是在早晚,工作時間加起來也只有4個多小時,其他時間被上訴人可以自由安排,比國家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制度少近一半。因此,上訴人不僅支付了加班費,同時也充分保證了被上訴人的休息時間。4、被上訴人給上訴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被上訴人工資中扣除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被上訴人周XX答辯:1、工作服我沒有穿過,可以給上訴人返回去,200元押金得返我。2、不籤合同是我告上訴人的理由。到目前爲止,上訴人沒有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我都開兩個月工資了,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勞動關係不足一個月。3、車輛損耗的費用應當由單位承擔,不應由司機承擔,所以上訴人要求我承擔經濟損失不合理。我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爲:用人單位有責任爲勞動者提供勞動所需的條件,因工作服爲勞動者工作時所需,理應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並且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的行爲都是不允許的,上訴人理應返還收取的工作服押金200元。如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工作服,可另案訴訟。關於上訴人稱雙方的勞動關係不足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無需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的上訴理由,由於被上訴人已在上訴人單位領取了兩個月的工資,故上訴人稱雙方的勞動關係不足一個月沒有事實依據,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援。關於上訴人稱其已支付被上訴人加班費,因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援。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一審中認定的加班天數均發生在法定休息日,故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足八小時,不應支付加班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關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從工資中扣除的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車輛損耗(離合器片打滑)的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故本院不予支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撫順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長宮穎

審判員馬開智

審判員羅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