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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基數的構成是怎樣的?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36W
加班工資基數的構成是怎樣的?

一、加班工資基數的構成是怎樣的?

加班工資需根據日工資基數或小時工資作爲基數來計算,通常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爲準。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法定節假日包括平時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基數,應依據以下原則:

第一、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只要不存在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勞動者每月實際工資收入高於合同約定,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來計算,最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第三、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二、通常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有哪些規則?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準。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計算基數。

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爲20.83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加班費用的支付方式,如果勞動合同當中有明確的約定工資的數額的話,就是按照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工資數額,來作爲加班費用的計算的基數。比如說如果是數學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就是按照家裏的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