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風險? | 發生交通事故後

欄目: 輕微事故快速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5.91K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風險?

案情簡介

2003年9月30日下午,時任百萬投資公司副總的老賀開着公司的車外出。沒想到剛離開公司不久,就在路口將駕駛助動車的洪先生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經交警認定,老賀因違反讓行規定在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當時老賀與受傷的洪先生“私了”,沒有透過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在爲洪先生支付了2萬餘元住院治療費後,老賀又另外給付2萬元作爲以後治療費用的補償。幾年後,退休的老賀漸漸淡忘了當年的事故。想不到,2009年4月,洪先生因受傷而到醫院拆除鋼釘,此後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爲: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洪先生覺得當初“私了”時收的2萬元補償根本無法彌補自己身體傷殘的損失。當年11月,洪先生將老賀和百萬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辦案思路及心得

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風險?法官:“私了”在法律上稱爲“自行協商”,處理得當是一種和諧高效、各方獲益的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種處理簡易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要輕易選擇“私了”。受傷人員和肇事司機對損傷程度很難做到正確評估,如果低估了傷情,可能會延誤救治時機、影響日後康復,反而間接加重了雙方損失。在“私了”過程中,有的沒有固定好相關證據,有的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有的延誤請求保險賠償的時效,將造成日後索賠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透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除老賀已賠償的4萬餘元外,公司還應向洪先生支付賠償金共計7.5萬元。判決結果卻給百萬公司帶來麻煩。由於事故已發生了七年,當年的保單已遺失,公司僅有一張保險費發票,連當時發生事故的汽車也轉賣了,百萬公司想去保險公司理賠,就連基本的材料都無法湊齊。在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後,公司找到了老賀,希望他可以爲這筆損失 “買單”。而退休後的老賀身患癌症,已無法承擔這筆賠償。此後,百萬公司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險合同,賠償經濟損失9.5萬餘元。但保險公司認爲,即便受理賠償,全部的賠償數額也在4萬元以內。由於案件牽涉到保險專業領域內的爭議,法官諮詢市保險同業協會後,促成保險公司與百萬公司達成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6.8萬元。百萬公司也明確表態,對於未能理賠到的損失也不會再向老賀追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