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1.47W

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

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说明了具体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颁布单位:外交部,国家教育部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7-09-01

实施时间:1987-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确有需要开办学校,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北京市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学校仅限开设普通中学以下(含普通中学)的课程。

第四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限于本国驻中国使馆人员的子女,不得招收本国或者第三国在中国的永久居民或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如学校招收本国在中国的其他非永久居民或第三国在中国的非永久居民的子女入学,应征得北京市教育局的同意。

第五条 学校的教员、职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学校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国国民且非在中国的永久居民。学校如聘请或雇用第三国在中国的非永久居民为学校人员,须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同意;如聘请或雇用中国公民为学校人员,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介绍。学校不得聘请或雇用本国或第三国在中国的永久居民为学校人员。学校人员的人数以满足学校本身的需要为限。

第六条 学校人员须向北京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第七条 学校不得视为外国驻中国使馆的一部分,不享受使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鉴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学校的主要目的是为本国使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便利这一具体情况,中国方面可以给予学校和非中国国籍的学校人员以下优惠待遇。

(一) 学校自有的校舍免纳房产税

(二) 学校运进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学校人员到职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须预先向中国海关提出申请,经中国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不得在中国境内私自出售,如需出售须预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

(外交部礼宾司注: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中方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已有新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学校运进办公用品及学校人员运进安家物品均不能免税。因此,此条第二款内容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取消。)

(三) 学校人员在学校工作所得的薪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 学校人员如由本国或第三国驻中国使馆人员的配偶或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担任,可继续享受其原有的特权与豁免。

第八条 学校和学校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 学校和学校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二)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和其他营利活动;

(三) 学校的活动和教学内容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 学校校舍不得充作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九条 学校如违反本规定的条款,中国方面有权根据不同情节,部分或全部收回根据本规定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直至要求当事国驻中国使馆关闭其学校。学校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的条款,中国方面有权根据不同情节,部分或全部收根据本规定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如外国驻中国使馆获准开办学校,中国保留其驻该国使馆开办同类学校并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热门文章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松香储备的有关规定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推荐内容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关于加强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中国驻外大使馆有哪些官职 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教育部等六部门规范校外线上培训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中国首家国旗教育馆坐落在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认定 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处理处理华侨结婚吗? 驻外大使馆有哪些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世界图书馆排行 美国国会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