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曾XX,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韶关市北江区供销合作XX,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沈XX。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邱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XX、范志朋,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韶关市北江区供销合作XX、韶关市浈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罗XX
人民陪审员梁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