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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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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以办案为龙头,带动执法监督工作全面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办理案件大幅度上升,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活动,对稳定监管改造秩序,促进依法、文明管理,发现和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国监所检察办案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监所检察干部办案意识不强,对发现的违法现象,没有注意查究隐藏在其背后的犯罪问题;对发现的犯罪线索,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不认真查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地方监所检察力量不足,缺乏经验,有案办不了;还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以监所检察部门力量不足为由,将应由监所检察承办的案件,交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使办案与执法监督脱节。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监字[1996]1号

颁布时间:1996-02-01

实施时间:1996-02-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一、要提高对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认识。监所检察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中发生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是当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个别司法干警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为劳教人员办理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个别干警利用管理人犯之便,为人犯通风报信,传递信件,串供翻供,甚至私放罪犯,严重地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查处这类犯罪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办案,通过办案纠正违法,以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的正确实施。

二、明确监所检察承办案件的范围。监所检察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包括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抗诉等项工作,承办案件的范围很广,主要有:

1 承办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中发生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 对监狱、公安机关侦查的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3 受理、复查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4 承办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5 承办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对于上述各类案件都要积极受理。严肃负责地承办。特别是对第一、四类案件,要坚持原则,依法办理,注意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

三、加强监所检察的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水平。监所检察查办的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而且近年来监所发生的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但是,目前监所检察办案力量不足,有的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一是要从实际出发适当充实力量,特别是要充实办案骨干;二是对不适合做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三是加强办案业务的培训,分期分批地举办学习班,使监所检察干部都尽快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通过实际锻炼,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四、加强对下级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基层监所检察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初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的精神,对大要案件线索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对已经立案的监管改造场所的负责人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以及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件,私放罪犯案件,体罚虐待致死人犯的案件一律要层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备案。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审查,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提出;对备案的案件要掌握办案的进度,做到心中有数;对办案阻力大,有干扰的案件,要派员下去参办,给予有力支持;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下级院办理又有困难的案件,经请示检察长批准,可提上来查办。

五、改善监所检察部门的办案条件。我国大部分监管场所都处在偏远地区,远离城镇,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监所检察部门,特别是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缺乏交通工具、侦查装备和通讯设备,办案经费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因此,各级检察院领导要深入监管场所,了解监所检察的实际困难,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必需的办案条件。

19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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