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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是什么

栏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3.12W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