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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在行政诉讼中

栏目: 行政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1.6W

一、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

1、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