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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栏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14W

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三点:
(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二)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
(三)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精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