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拆迁住宅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强拆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强拆行为申请了复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