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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进行接续

栏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77W

可以的。
《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进行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