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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什么

栏目: 行政处罚 / 发布于: / 人气:1.87W

行政处罚的程序,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过程和步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