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么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这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