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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唤到案是自首吗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2.57W
经传唤到案是自首吗
我们知道,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犯罪行为发生过后,辩护过程中,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的话,最后的辩护结果往往会比较理想。
典型的自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这种情形没有问题,可以直接认定为自首,但有一些比较模糊的非典型的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比如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展开侦查,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传唤嫌疑人,嫌疑人接到司法机关传唤之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去,并且如实供述案情,这种情形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 “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可见,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因此,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