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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6条关于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2.8W

刑诉法第136条关于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是没有搜查权的。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一、怎样进行搜查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我国规定相应的执法机关在进行这类事件的办理时,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肆意进行这类事件的办理。出具相关的手续后,进行合理地搜查。对相关案件的证据证物进行相应的收集和办理。

Tags:搜查 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