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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规定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3.07W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规定
大家都知道,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为了程序正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也做了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说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加上两次延长,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两个月期间,一个案件从最初移送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可以长达6.5个月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