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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39W

一、销售伪劣化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销售伪劣化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销售伪劣化肥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罪。

化肥的主要作用就是可以用于提高土壤的肥力,若农业劳动者购买获得的化肥是质量并不符合标准的伪劣化肥,那么不仅土壤肥力不能提高,反而会降低,甚至就导致农业产值也降低。故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家不得生产、销售伪类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