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具体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