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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邯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49W

一、在邯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在邯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在邯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拒不认罪,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就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无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其他的刑事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嫌疑人主动认罪了才能定罪,嫌疑人的口供属于证据材料之一,但是除了口供之外,还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相关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