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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9W
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一、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的;

业务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和注意义务特定,使得这种主体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体的特殊身份分为自然赋予和法律赋予。

人因自然形成的身份,如男女关系、亲属关系形成的身份属于自然身份,基于法律、法规、条例、职业而形成的身份,如公务员、工程师、飞行员等属于法定身份。

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属于由法律、法规、条例、职业等形成的特定身份。

所谓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和业务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如果业务人员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就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

如果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就不负有某方面的注意义务,即使过失地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也不可能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有特定的“业务”身份和身份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业务过失犯罪主体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不负责任;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

但是,《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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