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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栏目: 职务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03W

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村干部作为村委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理论上来说也是属于我国党员中的一部分,应该遵守我国的党章党纪,切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有一部分的村干部认为山高皇帝远,无视我国的法规,大肆的利用自己的职务进行犯罪。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1、从作案主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农村“三大员”为主,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在近三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三大员”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达38%,农村这“三大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2、从作案对象上看,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涉农惠民拨款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3、从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占有。在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账、重复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极为简单。

二是虚报冒领。有的村干部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将其据为己有;有的是虚报青苗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骗取高额补偿等。

三是截留资金。利用经手、管理资金之便,截留资金,进行贪污或挪用。

4、从作案形式上看,窝串案现象明显,共同犯罪突出。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内外勾结、上下联手,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涉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书、村主任及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采取财务“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账目,有的还牵涉到乡镇主管干部,明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共同腐败。

5、从犯罪类型上看,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从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5%,二者占立案总数的比例高达75%。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干部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村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当前很多地方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认识。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借款一样,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挪用公款仅是违反财务制度,没有触犯法律,不够成犯罪,直到被查处判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办事方便,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从当前农村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贿选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当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所不为。这类村干部目前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农村村务不够公开,缺乏民主监督。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收支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缺乏民主,缺少监督制约。

4、农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撕不开,理不清,混乱无章。三是不及时做账。有些村级财务不是按照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都不做账。

5、农村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在大部分基层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个别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村干部独断专行、“一言堂”的情形严重,从而导致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无恐。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内外监督。一是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龄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完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及责任,杜绝白条、假发票、“账外账”等现象。三是规范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避免流于形式,切实接受村民监督。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农民及时了解知悉国家惠农强农政策,了解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落实情况。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建议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方面重点检查。

2、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同时,采取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村干部法律培训、创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让村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3、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基层检察机关是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城镇化改革以来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提高立案率,惩治犯罪。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执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我们可以看出,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包括挪用公款、相互勾结、共同腐败、冒领续保金费等。这些都是我国法院在查办村干部犯罪时总结出来的一些特点。另外,作为村干部来说。不要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